小微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两个节点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8-30
摘要: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将6万元从2014年起上限提升到10万元。纳税人享受上述税收优惠,该注意哪些事项呢?

税法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并没有作出界定,而是直接对符合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对象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作出规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和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其他企业。可见,企业所得税减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与月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免征增值税、营业税的小微企业是不同的标准,两者不应混淆。

在企业所属行业和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均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就成为能否享受上述减税优惠的关键,特别是两个临界点,决定着纳税人的税负高低。

第一个节点:6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作为计税的基数,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率是比例税率而非超额累进税率,相关减税规定实行的是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6万元的减半计入计税依据,应纳税所得额超过6万元的,则全额(而非仅超过部分)计入计税依据,这也就意味着当应纳税所得额高于6万元时,其税负将增加一倍以上。

例如:A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元(60000×50%×20%);B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6000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0.2元(60001×2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元,其税负增加6000.2元,比例高于100%以上。

2014年开始,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作为计税的基数,再按20%的优惠税率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例如:C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0元(100000×50%×20%);D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0000.2元(100001×20%),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元,而其税负增加10000.2元,比例高于100%以上。

第二个节点:30万元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减按20%的优惠税率计税,但超过30万元时,则全额按25%的基本税率计税。税法对此项优惠是在比例税率的基础上降低税率,这样一来,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30万元,将导致幅度25%以上的税负变化。

例如:E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0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0000元(300000×20%);F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300001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75000.25元(300001×25%),应纳税所得额增加1元,其税率从20%上升至25%,税负增加15000.25元,比例高于25%以上。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应纳税所得额处于6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这两个临界点时,即使是极小的金额增加,也会引起企业所得税税负的较大变化。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度终了后或者实际经营终止后汇算清缴的征缴方式。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应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所得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即进行汇算清缴。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享受前述减税优惠的企业,应在汇算清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就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事项进行备案。以免因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而不能享受减税优惠。

申报缴纳税款是纳税人的义务,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而税务机关则将着力点集中在企业备案或自行申报后、预缴申报后以及汇算清缴后的管理上,主要侧重汇算清缴后的管理。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上述税收优惠,应当严格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尤其是在应纳税所得额临近6万元(10万元)和30万元这两个临界点时,更应引起高度重视,准确、谨慎的核算,及时调整相关账务,以避免因适用税收政策或计算错误,在日后的税收检查时被税务机关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后超过临界点,而导致税负大幅增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