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2014-08-28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要求,不断扩大第一批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合法规范、精简适用;服务基层、服务纳税户”的原则,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了整理规范。现将第二批取消的《代开发票申请表》等七类44种涉税文书报表予以公告。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政策解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4年8月28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发布公告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涉税文书报表管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50号)精神,依据税务总局“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工作要求,切实推动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改进作风,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负担,对涉税文书报表进行清理规范,便于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此次公告取消的44个基层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填报使用类涉税文书报表,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登记类 《变更扣缴税款登记表》、《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填制项目重复,为减轻基层负担,将《变更扣缴税款登记表》与《变更税务登记表》合并;将《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与《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合并,予以取消。 (二)申报征收类 1、《委托贷款利息收入明细表》。由于相关政策调整,不需要再报送该表,予以取消。 2、《服务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利息支出明细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方便税收征管工作,两表合并,使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予以取消。 3、《自然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21号)规定使用《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替代该表,予以取消。 (三)发票管理类 1、《发票保证金收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启用新版发票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104号),明确规定不再使用该收据,予以取消,统一使用税务代保管资金专用收据。 2、《代开发票申请表》。《自治区地税局关于简化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通知》(新地税函[2008]200号)规定,该申请资料已不再使用,予以取消。 3、《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汇总单》《承印发票完工报告表》。在实际工作中已实现电子查询,无需填制报表,予以取消。 4、《发票缴销登记表》、《发票缴销情况分类统计表》。综合征管软件可生成发票验销表,并且可以汇总查询统计,予以取消。 5、《发票盘存报告表》《代开发票情况统计表》。在实际工作中,能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实现查询统计,予以取消。 (四)税收管理类 1、《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填制项目重复,为减轻基层负担,将《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与《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合并,使用《简并征期(取消)申请表》,予以取消; 2、《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商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工业)》、《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修理修配业)》。为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上述三表合并,使用《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非营业税纳税人)》。 3、《检查统计汇总单》、《纳税检查统计台账》。《稽查操作规程》已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明确,日常检查工作不再使用,予以取消。 4、《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税务认定年审表》、《取消税务认定申请表》。在实际工作中已不使用,予以取消。 5、《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表》、《纳税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申请书》。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实施办法》(新国税发[2004]49号)规定,以上各表不符合现在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需要,由新表样替代,予以取消。 (五)会计统计类 1、《临时征收税款汇总单》。实际工作中临时征收税款能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进行查询统计,予以取消。 2、《入库税款核对表》。实际工作中能通过综合征管软件实现查询统计,予以取消。 3、《入库税金分税种分登记类型分行业统计台账》。在实际工作中已不再使用,予以取消。 (六)票证管理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罚款收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规定,该税收罚款收据停止使用,予以取消,收缴罚款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表格式)》。 2、《税务代保管资金收取申请表》。实际工作中已不使用,予以取消。 3、《票款结报单》、《缴销票证封面》。实际工作中已不使用,予以取消。 4、《票证审核(检查)登记簿》、《票证审核(检查)差错清单》、《票证审核情况报告表》。实际工作中由《票证审核通知单》代替,予以取消。 (七)其他 1、《应追回已退税款明细表》、《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适用于国税机关,不属于地税业务范围,予以取消。 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征管档案目录(短期)》、《征管档案目录(中期)》、《征管档案目录(长期)》、《征管档案目录(永久)》、《纳税人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移交清单》。以上档案类基础资料不属于涉税文书报表范畴,予以取消。 三、执行中应注意的问题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第二批取消部分涉税文书报表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的要求,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及纳税人的宣传辅导,确保取消简并涉税文书报表工作落实到位,对取消涉税文书报表出现的的问题及时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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