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程序和日常管理的通知 桂国税函[2013]473号 2013-07-18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冠名发票印制费结算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3]53号)精神,明确自治区国税系统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程序和日常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办理依据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第五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的纳税人,发票使用量较大或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经营活动需要的,可以向省以上税务机关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发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行政审批取消,凡符合《发票管理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第25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纳税人可以自行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印制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种类、数量。 二、印制申请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1.申请 需要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向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本单位基本情况、近年经营情况和发票使用情况的说明材料; (2)拟印制的发票式样; (3)发票专用章印模。 2.纳税人说明材料应包括如下的内容: (1)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2)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具有能存放所申请印刷发票的专用库房或大型保险柜;发票存放专用库房能达到“四防”(防盗、防火、防潮、防虫)标准。 (3)纳税人发票使用量一年不少于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24000份/种、或通用手写发票5000本/种、或通用定额发票5000本/种、或通用机打卷式发票6000卷/种。 (4)发票式样符合《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桂国税发[2010]93号)和《广西国税系统“营改增”普通发票管理衔接工作方案》(桂国税发[2013]92号)文件要求。 平推发票票面为留空设计:除“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行业类别”印刷内容外,其他内容全部通过打印软件进行控制和打印,打印内容必须有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客户名称、收款单位、税务登记号、收款人、开票人; 卷式发票印刷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印刷单位。 (5)发票专用章印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7号)标准。 3.税务机关确认及受理 (1)确认。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说明材料涵盖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纳税人选择的发票式样、申请印制数量和加印发票专用章印模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2)受理。纳税人申请说明材料内容齐全,经税务机关确认,由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的申请,将纳税人申请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二)印刷 1.印刷材料上报。各市国税局根据纳税人上一年度发票使用量制作《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每批发票印制数量不超过一年的用量。相关的申请材料由市局征管科负责存档。 经自治区国税局批准统一集中缴纳税款的企业,由各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印制手续。发票印制时统一套印自治区国税局发票监制章。 2.印刷程序 (1)印刷安排。各市国税局将《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和申请材料送至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接到材料后安排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统一印刷。 (2)核对票样。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接到印刷通知书后,及时制作发票印刷模板,并让纳税人进行校对模板,印刷模板必须与发票式样模板一致,不得改动。校对无误后双方签字确认,才能开始印刷。 (3)费用结算。申请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印刷通知书》,到指定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普通发票定点印刷厂可以与纳税人签订印刷合同,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三)纳税人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监管 1.存放管理。对纳税人申请印刷的发票,印刷厂完成印刷后15天内必须移送各市国税局票证中心;各级国税机关的发票库房、办税服务厅(窗口)5日内全部移送纳税人。 2.领用管理。纳税人办理领票手续后,一次性将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实物全部领走,集中存放纳税人的库房或保险柜中。办税服务厅当日必须将发票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主管税务机关的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采取封存方式管理,最多可以为纳税人解封半年使用量的发票。 3.日常监管。各主管税务机关要督促纳税人建立和落实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要求纳税人定期将已经开具的发票向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验,定期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日常管理中发现纳税人申请说明材料不实,或发生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事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三、其它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有关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11]57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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