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奖励政策、措施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附件1

东莞市特色人才目录(2013年—2015年)

  第一章 一类人才

  第一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荣誉学部委员;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央“千人计划”入选者(近五年);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第二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2.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5名完成人,国家技术发明奖二等奖前3名完成人;

  3.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中国青年科学家奖;

  5.中国专利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创意金奖人物奖;

  2.南粤功勋奖和南粤创新奖(以及同类省级奖励);

  3.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三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领域专家组组长、副组长;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家顾问组组长、副组长,领域专家咨询组组长、副组长;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总体组技术总师、技术副总师,重大专项项目技术负责人;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技术)中心首席科学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获得“中华技能大奖”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革新性、引领性的重大发展,受到社会广泛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1.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要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显著推动我市“三重”建设,取得重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2.在海外拥有国际发明专利或拥有核心技术国内发明专利在东莞创业,其专利技术国际领先或填补国内空白,所创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首席技术专家。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领先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带动一个特色产业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大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不可或缺的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二章 二类人才

  第五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级以上优秀专家;省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百千万知识产权人才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第六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完成人;

  2.长江韬奋奖;

  3.部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前5名完成人、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4.部省级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3名完成人;

  5.省科技突出贡献奖。

  (二)其他综合领域

  1.中国专利优秀奖、省专利奖金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省创新科研团队带头以外的核心成员;

  3.莞邑人才功勋奖;

  4.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科研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才。

  第七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重点项目负责人;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专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问题专家组组长、副组长,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重大科学问题导向项目首席科学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技术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技术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项目负责人(且项目已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项目第1负责人(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7.国家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前2名;

  8.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副主任前2名;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副主任前2名;

  9.部省级实验室主任,部省级重点实验室主任,部省级工程实验室主任;

  10.部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主任,部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

  (二)其他综合领域

  1.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2.获得“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高技能人才。

  第八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知名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带领我市两新组织工作有重大发展,受到社会较广范围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企业内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或具备引进重大项目的管理能力,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际500强、国内100强或其他知名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首席技术顾问,拥有国际先进水平、国内领先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产生较大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关键技术引领作用,对推动“三重”建设起到重要关键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三章 三类人才

  第九条 荣誉称号的认定范围

  获得南粤技术能手奖、广东省技术能手、东莞市优秀技能人才一等奖的高技能人才。

  第十条 奖励项目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奖)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省级科学技术奖二等奖第1完成人;

  2.市(地级市及以上)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第1完成人。

  (二)其他综合领域

  1.省专利奖优秀奖(须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

  2.东莞市拔尖人才;

  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和领军人入选者。

  第十一条 技术职务及称号的认定范围(近五年获评选或聘任)

  (一)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1.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课题组组长、副组长(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第2、3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5.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第1负责人(且课题通过结题验收);

  6.科技部国际科技合作计划项目中方主要参加人员前3名(且完成项目通过验收)。

  (二)其他综合领域

  1.担任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

  2.高等院校省重点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教授;

  3.在生产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备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具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4.具有2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应用专利的博士后人员;

  5.在海外知名大学取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获得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且在海外从事相关专业领域研究或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二条 评定标准

  (一)社会组织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社会组织机构中担任过中层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两新组织工作重要作用,能够提高和优化我市两新组织管理水平,受到社会和同行业者的公认和好评的社会组织管理的特色人才。

  (二)经营管理领域

  在国内外比较大型的企业内担任过中层以上管理职务,来莞工作后能够在我市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三重”建设项目中发挥重要的管理作用,在提升和优化我市现代化企业管理水平方面取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经营管理特色人才。

  (三)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

  在国内外大型企业或其他机构内担任过高级技术职务或高级技术顾问,拥有国内先进水平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发明专利,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来莞工作后能够将自主技术项目化和产业化,形成广阔市场前景,能够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2.来莞工作后能够在“三重”建设中发挥重要技术作用,推动“三重”建设对解决重要技术难题、新型技术工艺起到攻坚作用的高技术特色人才。

  第四章 其他人才

  第十三条 经市委、市政府认定的紧缺急需的其他方

  面的相当于上述三类层级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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