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奖励政策、措施汇总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7-01
摘要:第一条 为做好我市特色人才的认定评定工作,加快建立科学、规范、突出能力和业绩水平的高层次人才评价和选拔体系,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以下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挥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在我市创新创业的示范和引领作用,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二条 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本土培育及引进配套资助工作;审定我市培育及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资助名单及标准;研究解决资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负责统筹协调我市的中央“千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的资助和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局协助做好具体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我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资助资金预算安排和拨付工作,并会同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各镇街(园区)协助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做好辖区内培育、引进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组织推荐、日常管理和跟踪服务、调研检查和专项资金监管等工作。

  第五条 中央“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常年受理申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专家评审的方式提出资助标准的推荐意见,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评审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及资助标准

  第六条 由我市推荐评审或由外市引进的中央“千人计划”人才均可申请资助,“千人计划”人才按创业人才、创新人才等类别进行资助。

  创业人才要求在我市创办企业,企业总部及研发机构设立在我市,个人持有的企业股份不少于20%或股值不少于200万元,所创办企业需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所掌握技术处于国内外先进水平、对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有重大影响、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创新人才要求已在我市工作满3年以上或引进后在我市工作满1年以上(以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其所掌握的技术或研究的领域需符合我市产业及社会发展的需要,且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

  第七条“千人计划”人才的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标准具体如下:

  (一)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业人才,可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2比例配套资助;

  (二)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业人才,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及以上,或年上缴利税150万元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年上缴利税10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8比例配套资助;其创办企业年产值(或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及以下,或年上缴利税50万元及以上(限三年内达到),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三)由我市推荐评审入选“千人计划”的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1比例配套资助;

  (四)由市外引进的“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按中央财政资助的1:0.5比例配套资助。

  第四章 申报、评审与报批

  第八条 申报。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所在单位推荐并提出资助申请,报所属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初审,报送市人力资源局复审。不接受尚未有承接单位或未自主注册成立公司的人才申请。

  申报材料包括:填报《东莞市中央“千人计划”人才配套资助申报书》,提交“千人计划”入选人证书、公司法人代码证、验资报告、完税证明和学术及专利发明证书材料等复印件(出示原件校对)。

  第九条 评审。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和相关镇街(园区),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评估咨询机构,组织国内外知名和权威的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对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委会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比例为3:2,评审分书面评审、现场答辩和实地考察三个环节,提出专家推荐资助人选,具体如下:

  (一)书面评审。专家对书面申报材料进行评审,重点评议人才的学术背景,技术项目的先进性,与东莞产业的关联性和带动作用,权重30%;

  (二)现场答辩。答辩时间约30分钟,申报人对技术项目进行陈述,评审专家就人才和技术项目情况进行提问,重点评议人才的创新创业能力,技术项目的可行性,企业发展前景,以及对东莞产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权重40%。

  (三)实地考察。赴人才所在单位或其创办企业进行考察,重点考察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配套能力等,权重30%。

  第十条 重复审查。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对专家推荐资助人选进行重复资助审查,按照就高不就低以及不重复资助的原则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报批。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编制评审工作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在市内范围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由市人才办发文公布资助人选名单。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根据受资助人才项目进展情况,经市人才办核准后,市财政局划拨资助资金到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由市人才办拨付到人才所在单位。资金主要用于人才创业或学术、技术研究支出,用于人才的生活费及接待支出不能超出资助经费的15%。资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烧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住房补贴、单位管理费、人员费等共13项支出科目。

  第十三条 人才所在单位须对资助经费建立独立账户,专款专用。各单位不准在资助经费中提取管理费,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各种理由克扣和挪用资助经费。

  第十四条 市人才办会同市人力资源局、市财政局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监理机构对受资助人才的技术项目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理,监理期限为2年,每年形成年度监理评估报告,由市人才办向市人才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五条 违反如下规定,受资助人才和所在单位需退还所获资助经费。

  (一)受资助人才的学术、业绩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受资助人违规使用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受资助人才或所在单位受纪检、检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受资助人才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其他国家级受中央财政资助或奖励的人才,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申请配套资助,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经报请市人才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涉及资助、评审、管理、监理等经费从“人才东莞”专项资金安排解决。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5-6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