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特色人才住房解决机制和服务保障机制,根据《关于印发〈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委发[2013]8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特色人才是指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评定的,并按相关规定处于管理期内的高层次人才。具体分一类人才、二类人才和三类人才三大类。 第三条 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市人力资源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和资金拨付;市房产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负责特色人才及家庭住宅类房屋登记备案信息、房屋租赁信息的审核;市人才办负责住房补贴的复核;市财政局负责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的资金额度下达工作。 第二章 补贴方式和标准 第四条 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方式主要包括“租房补贴”和“购房补贴”两类。 第五条 租房补贴。对于来莞工作,且尚未在本市范围内购买市场商品房,也未申请人才公寓,自行解决住房的,可申请租房补贴租住市场商品房。一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500元至3000元租房补贴,二类人才可享受每月2000元至2500元租房补贴,三类人才可享受每月1500元至2000元租房补贴,为期三年。 实际每月租房金额(以房屋租赁发票为准)低于本人每月应计发租房补贴的,租房补贴按实际租房金额计发;超过本人应计发的租房补贴的,超出部分的租金额由租房者自负。 租房补贴按月计算,每年前三季度最后一个月(3月、6月、9月)集中受理申请, 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六条 购房补贴。对来莞工作三年以上,未在本市范围内享受过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等购房优惠政策,并在管理期内以本人(或本人及配偶联名)名义在本市首次购买商品住宅的特色人才,按特色人才类别给予购房补贴:一类人才购房补贴150万元至200万元;二类人才购房补贴100万元至150万元;三类人才购房补贴50万元至100万元。 购房补贴发放方式:特色人才购房补贴分三年按3:3:4比例计发,其中一类人才共计150万元,二类人才共计100万元,三类人才共计50万元。管理期满后经认定评定符合原特色人才类别的,再按原发放方式给予50万元购房补贴。 特色人才管理期满后层次发生变动的,按新的人才类别对应的购房补贴标准调整补贴差额,购房补贴差额分三年按3:3:4比例计发。 购房补贴每年3月、6月集中受理申请,每年末集中发放一次。 第三章 申请审核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特色人才申请住房补贴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申请人在市人力资源局网站下载《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按要求如实填写,经所在单位加盖意见后,向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提交,并附下列材料: 1.《东莞市特色人才证书》;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和关系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3.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所租住房屋核发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到房屋所在地镇街的新莞人服务管理部门或地税部门代开的个人房屋租赁发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时需提交); 4.经监证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证明书》、预告登记证明书或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申请领取购房补贴时需提交); 5.其他需要的证明材料。 《东莞市特色人才住房补贴申请表》和各类证明材料各一式三份,合并装订。各类证明材料复印件需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提供原件核对。 (二)审核。各镇街(园区)人力资源分局在5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成后,送市人力资源局,由市人力资源局会同市房产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租房、购房情况的审核,并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市人才办。 (三)复核。市人才办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申报情况复核。 (四)公示。经复核同意的,由市人力资源局在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 (五)拨付住房补贴。公示无异议,市人才办按照《东莞市特色人才特殊政策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将符合补贴条件的特色人才名单及发放补贴年度资金安排分期分批报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后,由市人力资源局拨付住房补贴。 第八条 房地产权证的产权人、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预告登记证明书的预购人、《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人必须为特色人才本人(或本人及配偶联名)。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属特色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层次较高一方应享受的标准发放住房补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加强对特色人才住房补贴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住房补贴的单位和个人追回所骗取的住房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已享受或正在享受住房津贴的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符合租房补贴或购房补贴申领条件的,应当扣减已发放的住房津贴金额。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人才办、市人力资源局共同解释,自颁发之日实施,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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