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函[2015]10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08
摘要: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10号 2015-10-0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地税函〔2015〕10号                    2015-10-08

各区县税务局,市税务三分局、自贸区税务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62号)规定,为做好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落实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政策对进一步促进投资、鼓励创新创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分局积极与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管理部门共同协作,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宣传辅导、征收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各分局应按照国家文件规定,做好相关备案工作,在政策规定的时限内,由纳税人自主安排分期纳税的计划。

  三、企业确需调整分期缴纳计划的,应在计划纳税月份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提交《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计划表》并报送备案调整书面申请。

  四、各分局做好落实工作,把好受理审核关,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各分局应于受理备案后的6个月内,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并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五、各分局应按照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政策管理系统的提示或个人股权转让情况,做好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相关股权或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各分局应根据企业提交的相关资料对分期缴税计划作相应调整。

  六、各分局应做好对相关个人所得税备案、税款征收管理的统计分析工作,梳理存在的问题,及时报送市局。

  特此通知。

  附件下载:

  附件1: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docx

  附件2: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备案事项操作规程(试行).docx

  附件3: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备案表.doc

  附件4: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个人所得税分期缴纳计划表.doc

  附件5: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事项的承诺书.docx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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