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15]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1-11
摘要: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完善企业研发费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将企业研发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作为核定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情况和申请省级科技类计划项目的重要条件。开展“创新券”工作,通过后补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

  (五)拓展创新创业人员双向流动机制。鼓励教师、科技人员在高校与企业之间双向交流与互动,允许相互兼职兼薪。对携科技成果或利用自身专业优势离岗创业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可3年内保留人事(劳动)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受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险方面的权利。所在单位应根据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或变更聘用(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鼓励高校参与“科技特派”、“科技挂职”、“科技干部”等工作。落实《辽宁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实施方案》,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把学生创新创业活动成果转换为学分,在弹性学制下,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六)探索科研干部分类管理试点。科技成果转化后,省属高校正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以科研工作为主的副职可以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其他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后,可以在科技成果转化企业兼职,获得一定的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

  对高校科研人员和以科研工作为主的领导人员因公出国进行分类管理,对其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实行有别于其他领导干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审批制度。

  (七)加大对研发项目成果转化的引导。政府财政资金无偿资助、贴息资助的应用研究类项目,在立项前必须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协议。

  (八)强化对中央部属高校的服务。采取省市联动,“管家式”服务方式,及时掌握中央部属高校成果在本地转化中遇到的问题,一事一议,简化程序,及时解决。驻沈阳市的中央部属高校可享受沈阳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相关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组织领导。省教育厅负责全省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指导协调,统筹推进。

  (二)经费投入。建立企业和社会力量投入、高校自身投入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体系,支持高校开展自主创新与产学研合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省属高校科技成果应全部在省内转化。

  (三)监督考核。建立从项目申请到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制度,提高项目运作实效。强化绩效考核,将加快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目标任务纳入对全省高校和校长的评价体系。

  (四)具体实施。各省属高校要制定和完善新形势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统筹人力、财力、物力等要素。要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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