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01
摘要: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4-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18号),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现就四川省试点纳税人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试点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二、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应当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四、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试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国税机关当场登记;

  (三)试点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场告知试点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五、2016年5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但不经常发生应征增值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不属于一般纳税人,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七、2016年5月1日前,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资格登记的试点一般纳税人,其资格生效时间为2016年5月1日。

  八、2016年5月1日(含)后,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18号)相关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九、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十、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2.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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