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2]242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2-10-29
摘要: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其选择原则是:

  四、调整方法的选用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五十四条至第 五十七条对调整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价格和收费标准的方法作出了原则规定,税务机关应根据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性质,选用相应的方法调整,并考虑相关因素。

  1.购销业务转让定价的调整。依序选用下列四种调整方法:

  ①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进行调整。即将企业与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与其他非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价格进行分析、比较,从而确定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必须考虑选用的交易与关联企业间交易购销过程中的可比性,包括交货条件、交货手续、支付条件、交易数量、售后服务时间和地点等;购销环节的可比性,包括出厂环节、批发环节、零售环节、出口环节等;购销货物的可比性,包括规格、型号、性能、结构、外型、包装等;购销环境的可比性,包括社会环境如民族风俗、消费者偏好,政治环境如政局的稳定程度,经济环境如税收、外汇政策等。

  ②按再销售给无关关系的第三者价格所应取得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即对关联企业中买方将从关联企业的卖方购进的商品(产品)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时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减去关联企业中买方从非关联企业购进类似商品(产品)再销售给第三者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按正常利润水平计算的利润后的余额,为关联企业卖方的正常销售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限于再销售者未对产品或商品进行实质性增值加工,如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更换商标等,仅是简单加工或单纯的购销业务,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再销售者应取得的利润水平。

  ③按成本加合理费用和利润进行调整。即将关联企业的卖方的商品(产品)成本加上正常的利润作为公平成交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该注意成本费用的计算必须符合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并且要合理地选择确定所适用的成本利润率。

  ④其他合理的方法,在上述三种调整方法均不能适用时,可以采用其他合理的替代方法进行调整。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关键是注意其合理性。在企业不能提供准确的价格、费用资料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核定利润率等方法进行调整。

  2.参照正常利率对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利息的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的借贷业务,在融资的金额、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方面的可比性。

  对债权人向他人借入资金后再转贷债务人的融资业务,可按债权人实际支付的利息加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的利润,作为正常利息。

  3.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关联企业之间的劳务费用进行调整,要注意企业与关联企业间提供的劳务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的劳务,在业务性质、技术要求、承担的责任、付款条件和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4.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的价格调整,应区别情况处理。

  ①有形资产转让价格的调整比照购销业务调整方法执行。

  ②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以租赁等形式提供有形资产的使用权而收取或支付的使用费,可按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按与非关联企业之间提供使用相同或类似的有形财产,所收取或支付的正常费用调整。

  “相同或类似情况”主要指提供使用财产的性能、规格、型号、结构、类型、折旧方法;提供使用的时间、地点;财产所有人在财产上的投资支出、维修费用等具有可比性。

  提供方向他人承租后转租给使用方而收取的使用费,可按提供方实际支付租赁费或使用费加上提供方所支出的成本或费用和合理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认定。

  根据租赁费的构成要素还可采用财产的折旧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作为正常使用费,据以进行调整。

  ③参照没有关联关系所能同意的数额,对关联企业之间转让无形资产的作价或者收取的使用费进行调整,应考虑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及与非关联企业之间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开发投资、转让条件、独占程度、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程度及时间,给受让者带来的收益、受让者的投资和费用、可替代性等方面的可比性。

  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报批问题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要做到认真、细致、准确、合理,增加科学性,避免随意性,以减少诉讼和复议。

  1.凡需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应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调整呈报表”(格式详见附表七)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呈报表的内容,主要包括:调整项目的审定依据、调整方法的选择以及应调整的数额。同时附有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最后认定的依据资料。

  2.上一级税务机关接到调整审批报表后,应于20日内予以审批。

  3.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接到上一级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意见后,应于5日内将调整项目金额及性质,书面通知被调整人(书面格式详见附表八和附表九)。

  六、案例的统计和上报问题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整案件的统计、上报工作。

  1.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进行调整后15天内,应将调整案例书面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上报的基本内容为:

  ①企业基本情况:包括性质、注册资本额、投资总额、各方的投资或注册比例、生产经营范围、关联企业名称、地址、企业自行申报的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情况等。

  ②基本案情:包括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的类别、交易量、交易价格、交易条件等情况、转让定价的主要手法等。

  ③调查取证情况:包括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相关因素的分析、价格、费用等资料的审核、查证情况等。

  ④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情况:包括选用调整方法的考虑,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情况。

  2.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各地上报的调整案例进行汇总,写出书面报告并填报“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格式详见附表十)上报国家税务局。

  七、档案管理问题

  税务机关对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转让价格调整后,原则上应按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交易业务性质分类存档,同一交易业务性质的还应按调整方法不同分类。与调整案有关价格信息资料,应登记编号后一并归档。其他信息资料可单独分类归档。各类档案资料的保存期限一般不少于5年,但诉讼法院案件不受此限。税务机关内部借用、调阅档案者,必须办理借阅手续。

  八、复议问题

  企业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整的复议,是一件复杂的工作。各地税务机关要在复议委员会中指定专人负责,并根据国家税务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本通知为内部工作规程,不对外公布,执行中应注意不断完善。遇有问题,应及时向国家税务局反映,并提出具体的解决意见。

  附件1-10【点击下载

  附表一: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文号〕

  附表二:调查记录

  附表三: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

  附表四: 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

  附表五: 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适用税收协定)

  附表六: 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

  附表七: 关联企业交易业务查核调整呈报表

  附表八: 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通知书

  附表九:转让定价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项目表 

  附表十:关联企业转让定价案例年度汇总表(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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