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2]242号 1992-10-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一、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问题 税务机关在接到报送的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后两个月内,在对企业进销商品价格、销售或劳务收入、成本费用、盈亏等方面与本企业历史情况和同行业其他企业的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选择确定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其选择原则是: (1)长期亏损的企业(连续亏损二年以上的); (2)与设在避税港的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 (3)跳跃性盈利的企业(是指隔年盈利或亏损,违反常规获取经营效益的企业); (4)比同行业盈利水平低的企业(与本地区同行业利润水平相比); (5)集团公司内部进行比较,利润率低的企业(即与关联企业相比,利润率低的企业)。 每年实际调查审计的面一般不应少于被选择确定为重点调查审计的企业户数的30%。 二、调查审计问题 调查对象确定后,要对企业与其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不同项目进行详细调查、审计工作。 (一)案头审计 案头审计就是将企业申报资料、调查取证资料,按照税务审计的规则,进行分析审核,找出疑问点,并提出处理意见。 1.企业举证。调查对象确定后,应立即向企业发出“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资料的通知”(格式见附表一),要求企业在接到通知的60日内,提供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其具体内容包括: (1)与关联企业以及第三者交易的情况资料,包括商品买卖、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交易、提供劳务或服务、资金的拆借、其他交易等; (2)价格因素构成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数量、地点、条件、形式、商标、付款方式等; (3)确定交易价格和收费标准依据的其他有关资料。 2.审计分析的重点。主要包括: (1)利润(亏损)额,投资或销售利润(亏损)率; (2)销售收入的完整性; (3)成本费用支出的合理性; (4)借贷资金的利率水平; (5)无形资产的转让,使用价格的合理性等。 3.通过重点项目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需进一步调查审计的,要提出下一步工作安排意见。 (二)现场审计 现场审计是对票款审计难以查明的问题,派员直接深入企业进行专题调查,审核账册、凭证、购销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现场查验取证。 1.现场审计工作计划由业务主管人员拟定,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工作计划应包括审计的时间、参加人员、查证的项目和内容,以及拟采用的具体审计方法。 2.参加现场审计的人员,必须二人或二人以上。 3.提前7天将审计的时间、地点和内容通知企业。 4.查验取证过程必须要有调查记录(格式见附表二),并经被调查方人员签认。被调查方拒绝签认的,应由参与现场审计的二人或二人以上税务人员签认。 (三)国内异地调查 调查审计的内容涉及本省其他地区以及跨省、市的,应商请有关税务局协助调查。 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直接商有关税务机关协助办理。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的,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写“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三),上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主管税务机关,由其与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办理。有关省市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联系单后的20日内应给予书面答复。 3.各地税务机关在调查企业与关联企业转让定价问题时,如发现企业有与外地的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证据时,应主动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相互协助,共同查证。 (四)境外调查 对企业进行调查审计时,确需取得境外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可报请国家税务局通过情报交换取得所需要的价格资料。经批准也可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搜集价格信息资料。 三、价格信息资料的收集和查询问题 各级税务机关都要利用各种手段,通过各种渠道,广泛地收集国内外市场价格和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通过现代化手段--计算机应用,逐步形成价格信息网络。国家税务局负责收集各部委及境外有关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机关,凡具备条件的,应单独或联合建立资料信息中心,收集、储存、保管纳税人历年的申报资料、主要商品的市场价格、行业和产业利润率、借贷款利率以及跨国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特点和内部交易方面的信息。力求做到所占有信息资料,税务系统内共享,并做好查询、提供工作。 1.凡需查询中央各部委和境外的有关价格信息资料的,应认真填写《价格信息查询登记表》(格式详见附表四)和《关联企业业务往来调查表》(格式详见附表五),并附送有关调查材料,真实、详细的列明所查业务的具体内容,包括类别、规格、型号、销售地(购货地)、销售(购货)方式、数量、条件、费用标准等,并说明查证的问题和疑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核准后,以密件上报国家税务局办理。 国家税务局主管部门接到登记表或调查表后,应在15日内将收费标准(通过情报交换查询的不收费)及有关情况通知查询单位。俟查证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地。如不能查证,亦应及时通知并说明理由。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之间彼此委托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应办理“关联企业转让定价调查工作联系单”(格式详见附表六),受托方应按委托方的要求和内容积极、认真办理并及时予以答复。 3.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调查、了解价格信息的,其手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自行规定。 4.企业申报的与转让定价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调查、取证的价格信息资料属于秘密级资料,仅限于税务机关负责查定、征收、执行人员或与其有关诉讼法院使用。不得向第三者泄露。确需向有关部门提供的,应报经保管此项资料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批准后方能提供。凡泄露对企业调查、取证的资料以及价格信息资料者,应依照税法以及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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