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财税政[2017]19号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09-12
摘要:为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

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税政[2017]19号       2017-09-12

  税屋提示——依据浙财税政[2019]8号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社保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继续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扶持政策,经省政府批准,我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2017-2019年按最高上浮幅度确定相应减税定额标准,即对重点群体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定额由8000元上浮20%至96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新接收重点群体人员,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定额由4000元上浮30%至5200元,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9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