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苏财综[2016]42号 2016-5-11 各市县财政局,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我省文化事业建设费预算级次问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我省境内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隶属关系缴入各级国库。其中,作为中央预算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直接缴入中央国库;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规定执行,省属单位及其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省级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就地缴入省级国库;省以下地方各级单位和个人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作为市县预算收入,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缴款书全额缴入市县同级国库。每年年终时,市、县财政部门按本级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入库数的20%专项上解省财政。 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苏财综[201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财税[2016]25号 财政部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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