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对部分项目因增值税税率调整,表式和填写方法也发生一些变化。主要变化为三个表: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增值税税率自20185年5月1日起,对17%和11%税率调整为16%和10%之后,无论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标准判定适用税率,还是后期的依法追征或者稽查等,仍然会出现原税率情况。 但是,根据之前已经确认的申报表简化的承诺和表式本身已经有的复杂性,本次对附表一直接采用了基本维持原表式,填写规则作调整的办法。 1.表面将17%和11%调整为16%和10%。 2.对于表面调整之后,以后发生按规定需要按照原税率申报时,则对于17%的部分仍然在原有栏目“即16%的栏目)填写。 3.对于表面调整之后,以后发生按规定需要按照原税率申报时,则对于11%的部分仍然在原有栏目“即10%的栏目)填写。 有人对于16%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目感到属于设计错误,其实不是,比如动产租赁16%等。 附表一填写的另外一个注意点是差额征税部分: 对于存在差额征税项目的,按照当期差额扣除金额没有发生额和当期有实际差额发生额两种情况填写。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附表二的表面没有改动,但是对于填写还是需要注意: 1.农产品填写,新规中虽然没有了加计扣除的说法,但是在申报时,笔者认为可以依然按照原办法申报,即对于按照规定按照12%扣除率抵扣的,就其12%与10%之间的差额部分计入“8a”栏目申报。 2.对于按规定取得的原税率的抵扣凭证,仍然反映在原相应栏目,即按照原规则归集。 3.对于通行费的抵扣已经实行新规,对于取得ETC通行费电子发票的,也应当勾选确认,按照视同专票的形式进入认证抵扣凭证栏目。
税屋提示——被遮挡部分无内容 三、《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附表三也是对原17%和11%分别调整为“16%税率的项目”“10%税率的项目”。注意一点:对于按照规定取得的可以差额扣除的适用原税率的项目,仍然在原栏目中填写,即17%的在16%中填写;11%在10%栏目中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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