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发布《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2018-06-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4年8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增添信用资产,促进其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制定了《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青岛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18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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