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个人购买商品房应照章征收契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90]财农税字第65号 1990-09-04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市沈财农税字〔1990〕10号文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个人购买房屋开发经营单位出售的商品房,产权属于个人的,均应照章交纳契税。纳税人申请减免,由县级财政部门审核,从严掌握,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予以照顾。 二、职工购买公有住房(指单位自管新旧住房和房管部门直管新旧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税问题,仍按我部1988年6月28日《关于城镇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契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1990年09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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