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港口接运站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87]财税营40号 1987-07-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废止。
一、各港口接运站接运商品(物资)业务,凡同外贸(或供货方)及收货单位结算货款的,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一律按其调拨价与同外贸(或供货方)实际结算价的差额计算征收批发环节营业税。接运站向上级主管单位上交的管理费、利润及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得从计税差价中扣除。 二、对各港口接运站承办属于代理业务性质的接运业务,不论其代理形式如何,均按其所得的手续费收入依10%的税率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凡过去未按上述原则征税的,一律从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起改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7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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