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总工会关于不足二十五人企业工会经费收缴问题的函 粤工总函[2013]129号 2013-08-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根据《工会法》有关工会组建规定和近期国务院扶持小微企业政策精神,经研究,暂不向不足二十五人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收缴工会经费。专此函达。 广东省总工会 2013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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