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办发[2021]19号 2021-5-14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2021年4月25日中共海南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1年5月14日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和数字政府建设,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规范海南省电子印章应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电子公文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厅字〔2019〕7号)、《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试行)》(国办电政函〔2019〕25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是指基于可信密码技术生成身份标识,以电子数据图形表现的印章,可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内容包括电子印章印文图像数据、印章信息和信任凭证。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适用于非涉密信息系统。 电子印章和实物印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法律、法规明确电子印章不适用的情形除外。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经过打印或者其他电子格式转换的,视同复印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印章分为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 (一)电子公章。是指全省范围内的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商事主体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用于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的电子化形式。 (二)电子职务章。是指单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三)电子私章。是指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第四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省电子政务外网电子印章系统的规划、建设和推广应用工作;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的统筹建设和运维管理;省公安厅负责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供印章编码和已备案实物印章的印模,负责全省电子印章的备案和社会治安管理;省国家密码管理局负责全省电子印章的密码使用管理;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电子印章相关工作。 第五条 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提供电子印章制作、发放、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签和使用管理等功能,并与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章数据共享、融合应用;与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对接,实现电子印模、实物印模数据共享和电子印章备案。 电子印章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可在具备条件的市县部署建设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二级平台,实现电子印章属地化管理。各单位(机构)原则上不再新建电子印章系统。已建有电子印章系统的单位(机构),由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指导其按照《GB/T38540—2020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改造电子印章系统,实现与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接,支持跨系统、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互信互验。 第二章 电子印章的申请 第六条 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应当在依法取得实物印章后,通过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申领电子印章。 (一)申领电子公章,应当提供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领电子职务章,应当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机构)的合法证明材料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领电子私章,应当由本人办理,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申领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时,印模信息无法通过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获取的,应当提供印模信息。 第七条 商事主体的电子印章,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自动生成,通过海南政务服务网、海南政务服务APP等渠道申领,无需提供任何申请材料。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将商事主体注册登记数据实时同步至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和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同步发放。 第八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负责审核相关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未通过审核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作 第九条 电子印章数据格式应当遵循国家电子印章数据格式规范标准。 第十条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的电子印模,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根据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提供的实物印模和印模编码生成。已生成的电子印模同时推送至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一条 新设商事主体的电子印模,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印模编码和印模制作规范生成。 已设商事主体的电子印模,由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根据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提供的实物印模和印模编码生成;海南省特种行业治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印章子系统不能提供实物印模和印模编码的,按照新设商事主体的电子印模生成程序执行。 生成的商事主体电子印模同时推送至省公安厅备案。 第十二条 单位(机构)的电子公章和电子职务章的电子印模,应当与在省公安厅备案的印模信息,包括规格、式样和编码等保持一致,实行“同章同模”管理。 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其名章规格、式样;电子私章的文字内容,应当与印章持有人姓名一致。 第十三条 制作电子印章应当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不得擅自更改、删除电子印章制作信息。 第十四条 电子印章图形化特征、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应当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中,包括智能密码钥匙、智能移动终端安全密码模块、印章服务器、服务器密码机、签名验签服务器等。 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局应当将电子印章制作信息和电子印章档案材料永久保存,以备查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 电子印章的使用 第十六条 电子公章的使用权限和使用审批流程应当与实物印章一致,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者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 电子私章由持有人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 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向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机关、群团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开放签章、验签等应用服务接口;向社会组织、商事主体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提供签章、验签等基本服务。 第五章 电子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 电子印章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印章,并参照实物印章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电子印章的保护口令应当严格保密。需要修改保护口令的,应当向省大数据管理局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出现单位(机构)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个人姓名或者所属单位变更、电子印章载体丢失或者损坏以及实物印章发生其他变更情形的,使用主体应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进行处理,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声明电子印章作废,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提交相关材料,重新申领电子印章,原电子印章自动失效、作废。 第二十条 电子印章使用单位(机构)撤销、注销或者因合并后不再保留原单位(机构)名称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印章制发部门,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报纸或者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示声明电子印章作废,并向省大数据管理局申请注销电子印章。有电子印章载体的应当将电子印章载体移交省大数据管理局。 电子公章的注销应当提供单位(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和联系方式。 电子职务章的注销应当提供单位(机构)加盖公章的书面申请,以及持有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持有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联系方式。 电子私章的注销应当由持有人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对电子印章的制作、换领、注销以及电子印章使用提供独立审计功能,确保审计信息真实完整。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电子印章相关信息安全。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应当建立可靠的数据存储、备份、恢复、审计等机制。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标准规范: (一)采用具有商用密码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二)符合《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M/T0031—2014)、《GB/T38540—2020信息安全技术安全电子签章密码技术规范》《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GB/T33481—2016)、《C0118—2019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总体技术架构》、《C0119—2019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签章技术要求》、《C0120—2019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印章技术要求》、《C0121—2019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接入测试方法》、《C0122—2019国家政务服务平台统一电子印章系统接口要求》等的规定。 (三)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防护措施,通过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至少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各类信息系统使用电子印章的,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伪造、变造、冒用、盗用电子印章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子印章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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