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的通知 青政发[2021]15号 2021-07-22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六稳”“六保”任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市政府研究确定了《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2日 青岛市落实“六稳”“六保”促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二批) 一、降本减负增效 1.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在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基础上,再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3.延长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4.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2年4月30日,延长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建立非劳动关系特定从业人员工伤保障制度。(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5.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6.延长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普惠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支持政策至2021年12月31日,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普惠金融力度。(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7.根据省统一部署,执行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各项政策。(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8.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港口辖区范围内的所有进出口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青岛海事局) 9.按照省统一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市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10.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11.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实现交易双方费用降幅均达到50%以上。(牵头单位:市国资委) 二、加快项目建设 12.加快数字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市级财政安排800万元,支持数据中心集约化、节能化建设;对符合规划布局,服务全省乃至全国的区域性、行业性数据中心进行用电补助,推动绿色数据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 13.对银行机构服务“项目落地年”的贷款投放进行奖励。对2020年1月1日前开业的、2021年度本外币贷款余额(不含票据融资)达到100亿元以上、贷款增幅达到10%及以上的驻青银行机构分行和地方法人银行机构的贷款投放情况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14.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建设,参照省政策标准,市财政安排资金500万元,采取后补助方式对2021年符合条件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项目给予支持,所需资金在2022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15.全市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青岛供电公司) 16.出台加氢站规划建设指导意见。(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支持扩大消费 17.按照省统一部署,组织开展“山东人游山东”“好客山东贺年会”等活动,启动第一批省级文旅康养融合发展区建设,参与全省“文旅康养十强县”创建和100家革命场馆特色展陈、100个红色文化特色村培育建设、100款红色文创展示推广、100家研学基地红色游、100条红色旅游线路推广、100场精品剧目演出等系列活动,制定新一轮文化和旅游扶持政策,拉动文化和旅游消费。(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 18.落实大型体育场馆免费、低收费开放支持政策,通过发放体育消费券等方式,支持开展体育惠民消费季活动。(牵头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19.市财政安排资金1000万元,采取后补助方式支持企业开展家电“以旧换新”集中促销活动,所需资金在2022年度预算统筹安排。(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乡村振兴 20.设立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严格落实“四个不摘”要求,保持现有帮扶政策、资金支持、帮扶力量总体稳定,继续对脱贫享受政策人口进行帮扶,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牵头单位:市扶贫协作办) 21.统筹各级财政资金,2021年按照每村不低于50万元标准,支持全市110个村因地制宜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22.将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作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的约束性任务给予重点支持,并将县域范围内村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11万元。(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23.创建10个省级农业产业强镇和10个市级农业产业强镇,创建80个省级乡土产业名品村。(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24.指导平度市做好全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和全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五、稳定外贸外资 25.提升航空货运市场竞争力,对新开直飞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给予补助,其中,新开亚洲(地区)直飞定期全货机航线,根据直飞航点确定补贴标准;新开远程定期国际全货机航线,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确定补助标准。(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口岸办、市财政局) 26.编制青岛市13个产业关键技术、设备及零部件鼓励进口目录,在不超过申报年度6月30日前最近一期人民币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作为贴息率的基础上,提高5个基点。(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7.加快培育特色服务集群园区,推动优势特色服务扩大出口,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园区申报省级特色服务出口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28.对年实际到账外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新项目、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增资项目、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项目,按不低于其当年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由市与区(市)两级负担。(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29.推动欧亚班列实施铁路快速通关,在具备条件的集装箱口岸实施“运抵直装”和“船边直提”作业模式。对抵达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完整提交相关信息的RCEP缔约方原产易腐货物和快件、空运货物、空运物品,实行6小时内放行便利措施。(牵头单位:青岛海关) 六、加快动能转换 30.财政科技创新发展投入增长10%,集中支持重大关键技术攻关、重大原始创新、重大技术创新引导及产业化和重大创新平台项目。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 31.鼓励市属企业科技创新,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在市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中给予奖励加分;支持企业对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的1.5倍予以奖励,对获得省级奖项的科研团队最高按照省级奖励资金的1倍予以奖励,奖金列入工资总额,不纳入单位工资总额基数。(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2.对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市属企业,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团队的工资总额予以单列,不受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限制。(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33.出台市属企业高质量“双招双引”考核实施意见,对招商引资、招才引智考核排名前列的市属企业,参照省相关政策标准,市财政出资对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牵头单位:市国资委、市财政局) 34.自2021年起,对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具有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由市与企业注册所在地财政各负担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功能区管委) 35.推进全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活动,争取2021年实现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全覆盖;培育打造3所省级节水型高校,争取全市节水型高校创建比率达20%以上。(牵头单位:市水务管理局) 36.积极参与国家碳排放权交易,重点做好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排放报告核查和监督管理工作,配合省级主管部门做好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分配、清缴等工作。(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37.在青岛大学持续推进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完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七、强化要素保障 38.在国土空间规划过渡期内,围绕市委市政府“项目落地年”的部署要求,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用地,以及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教育、公共卫生、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等民生工程用地,做好“两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重点项目落地;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区(市),可按照2019年省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新增用地规模。(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 39.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区(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 40.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根据国家要求,全面完成省下达的批而未供消化任务,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1.落实省自然资源厅要求,新增工业用地(新拟订供地方案的新建项目)原则上应全部以“标准地”形式出让。(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42.按照省统一部署,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的政策要求和再贴现额度分配下,对供应链票据给予低成本资金支持,推动供应链票据加快发展。(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43.健全市场化的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融资担保机制,引导企业参与省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为企业市场化收购农民粮食的贷款提供融资增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