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税[1995]2348号 1995-11-23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8]1218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自2008年6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96号《关于印发<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几点,请依照执行。 一、《办法》第一点第(二)项,“对境外所得的计算”,本市一律统一为按“投资分得的所得为准”计算。 二、《办法》第四点规定的减免税审批问题,本市按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自规定的报批程序和批准权限办理。 三、《办法》第六点,税款的预缴,本市一律统一为年度终了后15日内“按年计算预缴”,年度终了后45日内申报,在4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纳税人1994年度境外所得,凡未按规定在1994年内与国内所得汇总缴纳或单独计算补缴所得税的,须在1995年度内计算补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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