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中国银行关于使用统一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有关凭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外字[1994]239号 1994-05-17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要求,财政部统一印制了《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申请书”)、《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即《暂行规定》中所述的“非贸易外汇退汇通知书”)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三种凭证均为四联,式样附后。 《用汇申请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通知书》每份只限填写一种货币及金额,退汇现钞、汇票、旅行支票等应分开填写,不得在一份凭证中汇总填写。 以上三种凭证自1994年6月1日起正式启用,以前使用的有关凭证同时作废。 财政部 1994年5月17日 税 屋附件:1-3 1.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 2.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 3.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购汇人民币限额调拨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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