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人社复[2021]162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1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6-22
摘要: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部署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己任,在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出台了一系列社保费减免政策,形成了降成本的综合政策效应,切实助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31号建议的答复

苏人社复[2021]162号         2021-06-22

刘洪泉等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降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的建议》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统一的部署要求,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为己任,在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出台了一系列社保费减免政策,形成了降成本的综合政策效应,切实助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自2013年开始,我省先行降低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单位缴费比例从2.5%逐步下降至0.5%。2016年国家实施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保费率后,我省迅速出台实施办法,将企业养老保险费率阶段性降低至19%,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并根据各地基金结余情况统筹降低医疗、工伤保险费率。2019年,按照国家决策部署,我省出台《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苏政办发〔2019〕47号),将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并由阶段性政策上升为一项长期政策,同时延续实施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率政策。2020年,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国家出台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我省顶格用好国家减免社保费政策,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据统计,“十三五”期间,全省共减免企业社保费2608亿元,这些政策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关于你们提到的“确保基本养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下调企业养老金上缴比例”的建议,这属于国家事权。按照国家实施全国统筹的部署安排,除广东、浙江两省外,2019年全国其他省份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均已降至16%,广东、浙江两省从2022年1月起也将实施16%的费率政策,这也是国家从明年起实施全国统筹后的统一费率标准。随着全国统筹的深入实施,未来是否有可能进一步下调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这需要国家层面根据未来全国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作出决定。这里还要说明的是,今年初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通知,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不再实施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并强调各地不得自行出台降低缴费比例等减少基金收入的政策。对于你们所的建议,我们将积极向国家层面反映,供国家下一步制定有关政策时参考。

  感谢你们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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