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地税局关于加强对仓储企业储备国储粮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1999]第42号 1999-06-12 税屋提示——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68号文件)规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一些基层局没有严格按照财税字[1996]68号文件规定掌握,随意扩大免税企业的范围,造成税款流失。因此,市局再次要求各基层局一定要严格执行财税字[1996]68号文件,不得擅自扩大免税企业的范围。对确属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符合财税字[1996]68号文件规定的,报经市局审批,方可予以免征营业税。对于其他仓储企业保管国家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粮油等而取得的收入,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大连地税局 1999年6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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