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注税[2001]12号 2001-12-05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2007]61号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通知,自2007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税务师事务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五日 上海市税务师事务所日常管理暂时方法 为了加强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有关加强税务代理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指定本办法。 一、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报批制度 (一)需要报批的事项 1.税务师事务所发生企业法人(负责人)、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变更的; 2.税务师事务所分立派生、合并、重组、设立分支机构的; 3.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发生变动的; (二)需要报告的事项 1.执业注册税务师发生变动的; 2.税务师事务所基本制度(如事务所章程、分配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中重要内容发生变化的; 3.税务师事务所因违章、违法被有关部门查实、处理、通报的,或发生其他不可预测事件和或突发性事件的; 4.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事务所日常工作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对外承接业务,必须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根据需要标明以下内容:委托双方的名称、地址;委托代理的项目和范围;委托代理的方式;委托代理的期限;委托代理的费用、付款方式及付款期限;双方的义务及责任;违约哲人及赔偿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 (二)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业务,必须建立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基本内容包括:委托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委托人的基本情况;委托人出示的相关资料;委托代理中的工作记录和审核记录;其他与税务代理有关的记录以及提出的建议等。 (三)税务师事务所对每项办结的业务档案,必须整理、立卷、归档、保存,保存期一般不少于五年。业务档案包括:与委托人签定的委托协议;代理的工作底稿、重要的文字记录、各种财务报表、计算表、汇总表、核对表;本所人员从事代理业务所出具的各类审核意见书、签证报告、说明书、报表等;与委托人或税务机关商谈委托业务时形成的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书面资料;委托人的基本情况资料及有关法律性资料;其他有关税务代理业务资料。 三、有关资料、情况的报送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季度终了后的15天内、每年度终了后的45天内,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损益表及损益表附列资料、业务支出明细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向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经验总结;行业发展建议等。 四、有关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留底备案、备查制度 (一)税务师事务所召开发起人(董事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必须留底归档、备查。 (二)税务师事务所召开出资人(股东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所形成的会议决议,必须留底归档、备查。 (三)税务师事务所出资人(股东)出资额的转让、退资;发起人的辞职等,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书面申请必须留底归档、备查。 五、税务师事务所可根据各自情况,制定相应的配套制度。 六、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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