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核定征税租金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226号 2001-09-07 税屋提示——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 由于目前房产租赁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的税收征管工作,经研究,对我局《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地税发[2001]36号)中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1.房产类型中第一档“高层”暂减按80%征收; 2.房产类型中第二档“一般”和第三档“其他”暂减按60%征收。 本规定从2001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9月0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