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210号 2001-08-09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011年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穗地税发[2007]6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7年01月10日起,本法规第二点条款废止。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1]19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勘察设计单位发生改制的,应在接到有关文件或证照之日起30日内,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二、[条款废止]按本通知可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勘察设计单位,应持下列有关文件、资料,向所属征收分局办理减税手续; (一)建设部、省、市建委核发的《工程勘察证书》或《工程设计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原件); (二)1999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编委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2000年1月1日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整体进入其他企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是指仍然保留独立法人资格的勘察设计单位。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08月0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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