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函[2008]289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03
摘要:根据财税[1997]10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推销、代理保险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依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06]2300号)中关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8]289号         2008-9-3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推销、代理保险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依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06]2300号)中关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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