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函[2008]289号 2008-9-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规范税收政策的执行,现将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计征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103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保险营销员为保险公司提供推销、代理保险服务活动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收入,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依照《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个体工商户和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琼财税[2006]2300号)中关于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八年九月三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