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发[1997]149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7-24
摘要: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后,分别在其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相应类别戳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 应使用所属类别的《纳税申报表》,以示区别。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7]149号      1997-07-24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7年7月24日

安徽省国税系统纳税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税收管理,规范征纳行为,提高征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结合国税系统征管改革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类标准及确定

  第一条 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财务核算水平、纳税情况,将其划分为A、B、C三类, 采取不同方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A类纳税人的标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上年度按期申报率达到100%;

  (三)上年度税款入库率达到90%以上;

  (四)经国税机关检查,未发现税务违章行为的。

  第三条 B类纳税人的标准:

  (一)未同时具备第二条标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属于国税系统管辖的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以外的纳税人。

  第四条 C类纳税人的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第五条 A类纳税人的确定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报县、市国税局批准;B、C类纳税人由主管国税机关予以确认。

  第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纳税人类别后,分别在其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领购簿》上加盖相应类别戳记。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 应使用所属类别的《纳税申报表》,以示区别。

  第七条 对纳税人类别实行动态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应于每年年初审核确认一次,根据纳税人情况进行类别调整。经审核,纳税人达到上一类别标准的,可上调类别;达不到本级标准的,应降低类别。

  第二章 申报资料填报

  第八条 A类纳税人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B类纳税人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三)《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发票/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五)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C类纳税人(农村主管国税分局所在地以外的纳税人以及集贸市场税收、零散税收纳税人除外) 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 发票管理

  第十一条 对A类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 按一个月的使用量供应,普通发票可按实际需要量供应,实行验旧供新;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纳税人的需要,批准其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要使用特殊式样普通发票的,可自行设计票样,经省国税局批准后,到指定的发票定点承印企业印制。

  第十二条 对B类纳税人使用的专用发票,实行限量、限额供应;对规模较小的,可实行代管监开办法;B 类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按一个月的使用量供应。

  第十三条 C类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 每次限购一个月的用量,验旧(或交旧)供新;需要代开专用发票的,由纳税人提供有关资料,由主管国税机关代开。

  第四章 税务稽查

  第十四条 对A类纳税人原则上一年稽查一次或免查。

  第十五条 对B类纳税人每年至少稽查一次以上。

  第十六条 对C类纳税人实行不定期稽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安徽省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所有纳税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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