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1]110号 2001-02-28 税屋提示——
1.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转发意见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1]8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县以上农村信用社按不超过总收入的0.5%,上交市级、省级和总行三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则不予税前扣除。 二、[条款废止]对安徽省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0年度向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上交的管理费20万元,准予在2000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部分,则不予税前扣除。 三、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则应相应核减下一纳税年度管理费的提取数额。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1年2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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