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流[1998]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8-13
摘要:自1998年7月份起,各地国税机关要从严控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的前提下,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区)列企业名单汇总填表(见附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34号              1998-08-13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结合商业企业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工作,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

  二、自1998年7月份起,各地国税机关要从严控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的前提下,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区)列企业名单汇总填表(见附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