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流[1998]34号 1998-08-13 税屋提示——
1.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9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管理,结合商业企业划转小规模纳税人工作,认真组织对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全面清理,严格核实基数,严肃查处虚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骗抵增值税的行为。 二、自1998年7月份起,各地国税机关要从严控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进度,在确保完成和超额完成两税任务的前提下,以市地为单位,分县(市、区)列企业名单汇总填表(见附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审批。 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此通知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8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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