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税函[2021]5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汇总范围的批复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1-29
摘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除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外,其他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其他规定不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汇总范围的批复

内税函[2021]548号         2021-11-29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关于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调整增值税汇总缴纳方式的请示》(呼税发〔2021〕11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缴纳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的总、分机构除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外,其他收入均实行“统一核算、分别入库”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其他规定不变。

  企业未来新增分支机构符合自治区内汇总缴纳增值税条件的,按照本批复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年11月2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