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0]9号 2000-03-17 税屋提示——依据津国税法[2007]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运价格调整后运输费用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流[1999]1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0年03月17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