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区县属外贸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1995]388号 1995-08-11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21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8月1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市局《关于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转入市地方税务局外贸分局征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企[94]3号)下发后,有些问题尚需做进一步明确: 1.凡1993年以前成立,并已在当地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区县外贸企业仍由主管区县地税局负责征收管理。1993年以后成立的全民性质的区县外贸公司下属企业,一律由外贸分局按独立核算单位对其所得税进行征收管理。 2.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原执行汇缴利润由公司统一缴纳所得税的企业,自1995年1月1日起一律按独立核算的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今后新办的外贸企业也以独立核算单位为纳税人,不能并入其主办单位汇总纳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5年8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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