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个[1998]4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1-21
摘要: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告行业的承揽业务人员、企业的供销人员提成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个[1998]43号                    1998-01-21

  税屋提示——依据京地税法[2007]43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1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目前诸多企业存在着对承揽业务人员、销售人员采取按承揽业务收入、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确定提成比例提取个人收入或报销一定数额的票据作为个人收入的支付形式,这种支付形式因含有不应由个人负担的一部分办公费用,所以在征税时很难确定个人实际所得,为了合理确定上述有关人员的收入,正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过我们调查测算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个人按承揽广告业务收入、企业销售收入等经济指标比例提成,上述提成无论是以现金支付还是以票据抵销等形式取得的个人收入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提成收入含:业务招待费、组稿费、信息费、差旅费、劳务费、奖金等。)

  二、以上述形式取得收入的人员为企业员工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若为非企业员工,其取得的个人收入按劳务报酬项目征税。

  三、上述人员的提成收入,凡承揽业务费用、销售费用由个人负担的,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有统一规定前,可先暂按扣30%以下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等)后,再依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支付单位在支付个人收入时均应严格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执行“通知”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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