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0]17号 2000-03-08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9]13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1月21日起全文废止。
一、核减1999年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既是顺利实施增值税日常稽核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组织今年税收收入的重要措施,各地应高度重视,摆上议事日程,组织力量对存在留抵税额的纳税人逐户清理,分类夯实,做到底数清楚。特别对因进项税额控管措施产生的留抵税额,应逐年逐户进行核实,内外资企业分开统计,分别上报。 二、各地(市)国税局在每半年终了后15日内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跟踪情况表》(见附表)及留抵税额结构变动分析一并上报省局。 三、对留抵税额的处理,仍按闽国税发[1999]116号文件执行,但对税负奇低的纳税人由于进项税额控管措施产生的留抵税额采取暂时挂帐,待认真核实后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省局坚决反对各地采取不负责任、不实事求是地一刀切甩“包袱”的任何做法。 四、控管措施产生留抵税额较大的地(市),应把留抵税额的抵扣纳入计划管理,采取分批分期抵扣的方法,在两年内全部消化掉。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留抵税额跟踪情况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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