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3]28号 2003-01-24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完善外国企业驻穗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中的第一、二、三、四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征税问题的通知》([85]财税外字第200号)中的第二条第(一)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再实行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的代表机构中担任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员(包括华侨、港澳台同胞,下同)工资薪金如何计入代表机构经费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仅在代表机构担任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员,不论其工资薪金是境内支付,还是境外支付,也不论其在境内停留时间长短,均应将其工资薪金全额计入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二、对于同时兼任总机构驻中国境内其他地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的外籍人员,总机构应出具其境内任职证明、工资薪金证明;代表机构应提供其各地首席代表证、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及各地代表机构税务登记证、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工资薪金明细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营业税计征方法文件等,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其税务处理规定如下: 1、其他地方代表机构如属于采用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营业税的,可只就其工资薪金未计入其他各代表机构经费支出额的部分计入驻穗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2、其他地方代表机构如属于采用“按实计算”或核定收入额计算“方法计征营业税的,首席代表工资薪金可视为已全部计入其他各代表机构经费支出。因此,首席代表工资薪金不再计入驻穗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三、对既担任我市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又兼任境外公司职务的外籍人员,代表机构应提供其境外任职证明、首席代表证、代表机构和兼职公司的工资薪金证明、出入境记录证明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就其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四、对上述情形以外的首席代表外籍个人,代表机构应提供有关兼职的证明材料、工资薪金证明、出入境记录、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以及工作时间记录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可按首席代表实际在代表机构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五、代表机构未按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首席代表工资薪金全部计入驻穗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 六、在驻穗代表机构任职的其他外籍人员,其工资薪金计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换算收入计征营业税的处理,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未处理的有关税务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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