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的补充通知[条款修订] 杭地税规[2004]120号 2004-03-2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根据杭财综[2002]268号《关于停止收取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精神和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的通知》(杭地税政[2002]153号)的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同时对欠缴和查补的属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应抓紧催缴和追缴入库。经过税务部门一年多来的催缴和追缴,2002年7月1日前欠缴的地方养老保险费已基本入库。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4月1日起,一律停止征收地方养老保险费,对属于2002年7月1日前的地方养老保险费也不再继续追缴。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03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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