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将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发票管理的通知 辽地税票[2000]76号 2000-03-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的管理。经研究决定,将全省公园、旅游景点、体育、文化娱乐等门票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地税普通发票管理的票据(券)主要有: 1.公园、旅游景点门票; 2.各种文化、展览、体育场馆举办的文体活动所使用的门票、入场券; 3.影剧院、录像厅、歌舞厅、游艺厅等娱乐场所使用的门票、游艺票; 4.其他涉税项目所使用的各种门票(券)。 二、有关单位使用的门票(券)的式样由使用单位根据需要提出设计方案,报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套印各市发票监制章,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和发放。 三、各门票(券)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发票领、用、存管理制度,专人负责,配备专库存放,建立保管台帐,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的领、用、存等情况,主动接受地方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督。 四、纳入地方税务机关发票管理的门票(券)是各门票(券)使用单位的合法收入凭证,也是支付方的有效报销凭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用票单位使用其它票据(券)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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