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地税稽[2002]4号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复函[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8-12
摘要:鉴于公证处已从现在的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公证处执业证明》(式样附后)到核准的税务机关领购式样统一的《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同意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复函[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2]4号        2002-8-12


上海市司法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上海市公证收费统一发票的函》(沪司发公管[2002]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印制《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鉴于公证处已从现在的行政体制改为事业体制,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上海市司法局出具的《公证处执业证明》(式样附后)到核准的税务机关领购式样统一的《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

  二、《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字轨号为沪综(22)、代码为0122021140(电脑版),0122021141(万元版)。

  三、《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分手写版和电脑版。手写版版面金额为万元版,规格尺寸:190×;105=40k(票样附后);电脑版规格尺寸:190×;4英寸(票样附后),如超票面开具《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视为无效。

  四、《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手写版为四联定本发票,第一联存根联(黄打黑框);第二联发票联(防伪水印纸,棕色专用油墨印框,红色防伪油墨印监制章及发票号码,无色荧光油墨印防伪标记);第三联记帐联(红打黑框);第四联承办联(蓝打黑框)。电脑版为四联发票,使用白色无碳压感纸,第一联黑色油墨印框;第二联棕色专用油墨印框,并加印防伪标记;第三联红色油墨印框;第四联孔蓝色油墨印框。

  五、《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从2002年10月1日起使用,原使用的票据用至2002年9月30日。

  六、《上海市公证费统一发票》的管理、印制、发放、使用、检查仍由各主管税务机关按现行规定执行,若有违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处罚。

  特此函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8月12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