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清理核实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3号 1999-01-25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年来,由于破产改制企业增多,一般纳税人取消、划转比例较大,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数额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为了摸清底数,掌握税源情况,经研究决定,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重新进行一次清理核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机关应集中组织人员对一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余额逐户进行清理审核,重新核定1999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二、一般纳税人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经破产、注销、划转的,或者期初存货发生变化,属于税法规定不得计算期初存货金额的,应调减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 三、清理审核中,如发现纳税人弄虚作假,虚报、多抵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以及对1998年7月1日后,未经批准擅自抵扣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一律按规定补税。 四、清理审核结束后,各地、市应将审核情况及《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统计表》于1999年3月30日前上报省局。 对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清理核实,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定一名负责同志来抓此项工作;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认真清理核实,不得走过场。省局将适时组织抽查,发现上报不实的,将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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