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增爱基金会等3家单位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54号 2009-05-25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虹口区税务局上报的关于上海增爱基金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的请示收悉。为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的规定,经审核确认,同意上海增爱基金会、上海汽车工业教育基金会、上海华杰仁爱基金会等3家单位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接受公益性捐赠时,使用上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益性捐赠票据》。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 2009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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