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1999]67号 1999-05-21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发[2008]71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8年08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近接一些地区来电,要求对有关个人取得无赔款优待收入的征税问题予以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现明确如下,请贯彻执行。 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5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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