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2009]15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2-05
摘要: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即时办理、限时办理主要工作事项及时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9]15号                 2009-02-05

  税屋提示——
  1.依据苏地税规[2014]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苏地税规[2011]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一)、(十二)、(十三)款失效。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期,各地反映苏地税发[2005]23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即时办理、限时办理的有关内容已发生了变化,现修改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需要即时办理的主要工作事项

  (一)受理纳税申报

  (二)受理各类审核、审批事项

  (三)税务部门自收税款开具完税凭证

  (四)发票发售

  (五)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及时办结的事项

  二、需要限时办理的时限及主要工作事项

  (一)政策公开

  本部门制定的政策法规出台后,应当在15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

  (二)纳税人咨询的回复

  纳税人咨询的问题,不能即时准确答复的,应当在15日内答复,同时告知纳税人答复的时限。

  (三)[条款废止]首次领购发票审核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四)[条款废止]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审核开具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五)[条款废止]个体工商户停复业申请审批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办结。

  (六)[条款废止]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七)[条款废止]有审批权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应按以下规定时限及时完成审批工作,作出审批决定: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市(地)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纳税人送达。

  (八)[条款废止]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

  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因情况复杂需要核实,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天,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九)[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

  应当在自受理之日起50日内办结。

  (十)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

  主管税务机关应该审核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申请表》项目填写完整、所附资料齐全的,主管地税机关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时,应当场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申请表》项目填写不完整或所附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即告知境内机构和个人予以补正。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在收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税务证明》后5日内,在《税务证明》上填注相关栏目并签章。

  (十一)[条款废止]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审批

  对单位提出的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

  (十二)[条款废止]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年审

  主管税务接到自开票纳税人报送的年审相关资料后,在30日内进行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逐级报送至上级审批机关,审批机关应在30日内作出年审结论。

  (十三)[条款废止]收入退还申请审批

  已批准的退税,在自批准退税的批文到达之日起一个月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

  (十四)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十五)受理行政复议应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六)受理行政赔偿申请应于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十七)其他由市、县地税机关规定应当限时办结的事项。

  三、本文所称的“日”均为工作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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