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1999]95号 1999-04-02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对拍卖行受托拍卖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非应税货物所取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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