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告[全文废止] 深国税告[2005]6号 2005-05-10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凡2005年5月1日前仅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于2005年6月15日前到所在地国税机关补办税务登记,并按新办登记业务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资料和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二、2005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从事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分别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 三、自2005年5月1日起,上述已办理税务登记的中介机构,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需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分别到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办理变更和注销登记手续。 四、我局将于近期对深圳市从事代理海关报关业务的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和补办税务登记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咨询电话:123661 特此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5年5月1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