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办法和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5]82号 1995-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发票工本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发票工本管理费结算和管理办法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发票、销售价(价目表附后,执行日期为1995年1月1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严格执行市局规定的发票销售价,不得擅自变动。收取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同时,要向购领发票单位开具收据。 二、为保证发票正常供应,各区、县局要根据本区、县发票实际用量,在每季度初的20日内将下一季度的《发票用量计划表》(表样附后)报送市局征管制度处,以便安排印制。 三、为了健全各区、县局与市局的发票领发手续,在送票时,由市局征管处开据发票送票单,承印厂持单送达后,各区、县局要认真清点发票数量,查验无误后,方可签章。对急需的发票,区、县局亦可直接到市局征管处领取。 四、为及时掌握和核对各区、县局从市局领取发票的领、销、存情况,各区、县局要在每月终了后10日内将《发票结算月报表》(表样附后)报送市局征管制度处,同时将当月销售发票的工本管理费(销售金额)全额通过银行划转市局征管处。开户行:北京工行安定门分理处安定门信用社;户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管制度处;帐号:021022—19。 市局每季将按实现差价50%的比例返还区、县局部分工本管理费,用于发票管理的必要经费支出。 五、各区、县局对返还的发票工本管理费,必须严格管理,只能用于与发票管理有关的业务开支,如:发票损耗,发票检查办案补贴、奖励模范执行发票管理制度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等,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六、发票工本管理费的开支权限,每笔开支在五百元以下的,可由发票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五百元以上的报主管局长批准。各区、县局也可以根据本局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开支权限。 七、本通知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征管处反映。 附: 1.工本费价目表 2.发票结算月报表 3.发票工量计划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二月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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