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对昆明市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2]16号 2002-06-26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5年05月13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本法规自2011年4月22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请示》(昆地税发〔2002〕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当前昆明市部分企业尤其是老国有、集体企业,普遍存在社会负担重、经营资产和设备老化、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难以筹措大额资金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况,为了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组织收入,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确保税款正常足额入库,缓解这两个税种的欠税状况,同意你局上报意见,即自2002年7月1日起,在昆明市范围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调整为实行按年计征,分月缴纳,每月10日前申报缴纳当月税款。 二、对年纳税额较小或经济效益好的纳税人,可由主管县(市、区)地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仍按原规定按年或半年进行申报缴纳税款。 三、纳税期限调整后,延期缓缴税款手续仍按原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理。 四、同意你局有关调整工作在今年下半年进行试点和明年全面推行的意见。试点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6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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