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向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提供捐赠资助的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01号 2008-06-16 税屋提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函送我局的《向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提供捐赠、资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名单》通知你们,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税收问题协调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5]89号)的规定,对所列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向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捐赠、资助金额给予办理减征相应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手续。 附件:关于请给予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捐赠及资助的企业减征相应所得税的函 桂博览函[2008]111号 广西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8年6月16日 关于请给予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捐赠及资助的企业减征相应所得税的函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东盟博览会从2004年起已成功举办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是政府主导型的国家级、国际性展会,主办方不以赢利为目的,每年均需给东盟国家参展参会的企业及有关人员大量补贴。办展办会的经费来源除国家对外援助资金及财政拨款外,不足部分主要由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捐赠、资助解决。因此,每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都有一批企业给予捐赠和资助。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中国-东盟博览会有关税收问题协调工作会议的会议纪要》(桂政阅[2005]89号)精神,为继续鼓励社会各界支持博览会,恳请贵局对给予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捐赠、资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减征相应企业所得税。 特此致函。 附件: 1.向第四届中国-东盟博览会提供捐赠、资助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团体名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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