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发[1999]1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6-13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以及所需的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印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各地市所报数量,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订购,并发放给各地、市地税局,由各地、市地税局下发到各县(市)地税局,各地市地税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领取的时间待后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28号        1999-06-13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28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现就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这次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税务管理和维护税收秩序。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换证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换证工作,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二、做好宣传工作。这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纳税人的理解,以减少换证工作阻力,使纳税人自觉、如期办理换证手续。

  三、要加强部门配合,各级地税机关在换证工作中,一方面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另一方面要积极与外贸、财政、工商、国税、海关、金融等有关部门联系,争取他们的配合,提高换证工作效率。

  四、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对象。凡1999年5月31日前,已在我区各级地税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注册证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以及按规定应办理而未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企业都是这次换发税务登记证的对象。

  五、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时间。这次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分支机构以及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换证工作从7月份开始,到9月底止结束,各地、市地税局应在10月8日前把换证工作总结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换发税务登记证的情况统计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文件附件2,此表由各地自行印制)一同上报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征管处。

  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件以及所需的税务登记表,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设计、印制,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根据各地市所报数量,统一向国家税务总局订购,并发放给各地、市地税局,由各地、市地税局下发到各县(市)地税局,各地市地税局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领取的时间待后通知。

  七、各级地税机关在这次换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过程中,要从大局出发,切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规定和要求开展换证工作。一是要严格按规定收费,各级地税机关收取工本费和公告费的标准以及上缴给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的工本费,按照内资税务登记证的收费标准执行,各地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二是要一方面做到积极迅速开展换证工作,做到全面换发税务登记证,另一方面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要做好纳税人的户籍档案管理工作,提高税务户籍管理水平,达到管户为管税服务的目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9年6月1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